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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第二批“集善之家”及保险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1-11-09    来源:

  各有关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工作部(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宣传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为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推动“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深入发展,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决定将“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集善嘉年华·北京2010”大型慈善晚宴筹集的善款,分配用于建设“集善之家”和为残疾贫困农民工子女免费提供保险,今年5月,第一批“集善之家”和保险项目已经实施,相关配套物资和部分款项已经配发。现将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及保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工作

  1.建设地点。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资金共200万元,安排建设40个“集善之家”,每个5万元。建设地点由各地在已经结对并持续开展志愿服务的农民工子女较集中学校中选取,部分也可建在社区或乡镇(建设地安排详见附件1)。

  2.配套设施。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每个“集善之家” 统一配套价值超过2万元的硬件设施。包括:1000本图书、2台电脑、1台电视机、1架电子琴、1部电话机、1个语音宝等硬件设施。配套设施由供货厂商直接寄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团委。

  3.项目经费。每个“集善之家”配套3万元建设和运行经费,其中1万元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配置硬件设施和制作统一标牌,2万元用于5年的运行维护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经费分3次划拨,今年9月份划拨1万元,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后划拨1万元,实施中期(2年)评估合格后再划拨1万元(验收评估时间及办法另行通知)。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省级团委。各省级团委收到款项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建设单位所在县级团组织,不能滞留、截留资金。

  二、扎实做好集善保险项目

  1.工作内容。集善保险项目主要是免费向农民工的残疾子女、残疾农民工的子女或贫困农民工子女提供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2.实施范围。保险主要在残疾人数较多的地区开展。第二批集善保险项目实施地为浙江、安徽、湖北和湖南4个省, 每省投保2500人,共计10000人(因投保对象的特殊性,智障人群不在投保范围;贫困农民工子女不得超过投保人数的20%)。

  3.投保方案。一是意外身故险:保费为30元/年/人,保额为每人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二是意外医疗基金:对投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进行约定赔付,无免赔额,按80%给付比例给付,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报销3000元。

  4.投保年龄。6—18周岁青少年(含6周岁、18周岁)。

  5.工作经费。为推动集善保险项目顺利实施,扎实做好有关残疾贫困农民工子女的信息统计和保险服务,向实施第一批和第二批集善保险项目的10个省区市各划拨1万元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三、有关要求

  1. 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部署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相关资金和物资。

  2.“集善之家”建设地有关单位要按照《“集善之家”基本建设标准》(附件2)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要明确款项使用负责人、监督人,合理使用经费,购物开具发票,做好财务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好“集善之家”功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做好运行使用及设备维护等相关工作。请于8月26日前将《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地点统计表》(附件3)和《省级团委帐户信息》(附件4)发至电子邮箱。

  3. 认真做好集善保险项目人员统计、信息上报等工作,各省明确项目责任人,督促、指导市县两级团委严格按照投保对象、年龄、比例等要求,统计核准被保险人信息,防止弄虚作假。请于8月26日前将《被保险人信息统计表》(见附件6)发至电子邮箱。

  4. 实施第一批“集善之家”的相关省份,要对当前建设使用情况安排一次摸查,严格按照《关于建设第一批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集善之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了解每个“集善之家”的建设使用和运行安排,核实配套物资和经费使用情况,建设地点变更的要做专门说明。请于8月26日前将第一批“集善之家”建设使用情况(含图片2张)总结上报,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资料。项目验收工作将委托相关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进行,验收合格的,划拨下一笔运行经费。

  联系人:张燕红 张雷

  联系电话:010-85212049

  传 真:010-85212049

  通信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志工部项目规划处

  邮政编码:100051

  电子邮箱:zyzgzb@126.com

  附件:1. 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地名单及数量

  2. “集善之家”基本建设标准

  3. 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地点统计表

  4. 省级团委帐户信息

  5. 保险须知

  6. 被保险人信息统计表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2011年8月18日

   附件1: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地点

序号
省份
数量
建设要求
1
北京市
2
支持朝阳区心手相牵拥抱朝阳项目
2
河北省
2
支持秦皇岛市包括青龙县
2
捐赠人定向支持衡水市
3
辽宁省
2
4
黑龙江省shen
2
支持齐齐哈尔市包括泰来县
5
上海市
2
6
江苏省
2
7
浙江省
2
8
安徽省
2
支持安庆市“12345”关爱志愿行动
9
江西省
2
10
山东省
2
11
湖南省
2
支持中南大学百千万阳光关爱计划
12
广东省
2
支持江门市新会区
13
广西省
2
14
海南省
2
15
重庆市
2
16
贵州省
2
支持黔南州包括三都县
17
青海省
2
支持门源县和大通县
18
湖北省
2
19
宁夏省
2
合计
40

 
 

  附件2

  “集善之家” 基本建设标准

  一、活动场所

  “集善之家”建设地点需在已经开展结对志愿服务的学校或社区中确定,建设地需提供一套使用面积为40平米左右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粉刷及简单装修,合理布局,实现阅读、上网、打电话、做手工等基本功能,营造温馨环境。

  活动场所门口要统一悬挂“集善之家”标牌和横幅广告。(室内布局效果图和横幅广告样式请到中国青年志愿者网站下载查看。)

  二、硬件设施

  主要包括:1个图书角,2台电脑(能视频通话), 1台电视机, 1架电子琴,1部电话机,1个语音宝,1块标牌,同时配备必要的课桌椅和文体用品等。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增加设备及数量。

  三、管理使用

  1. 学校或社区要建立“集善之家”的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学生开放。

  2. 志愿服务团队要定期在“集善之家”开展活动,培训农民工子女学习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基本技能,帮助他们实现与父母通话交流,开展农民工子女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同时协助做好管理维护“集善之家”的工作。

  3. 每个“集善之家”要有2套档案,一是农民工子女档案,记录每个农民工子女个人基本信息及成长过程。二是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团队每次开展活动的情况及建议。每个“集善之家”志愿服务团队需在中国青年志愿者网站开通专门博客,每次志愿服务结束后及时在博客上发布活动情况、服务感受及照片。

附件3
 
第二批“集善之家”建设地点统计表
 
序号
省(区市)
建设地点
收货地址及邮编
收货人
手机
1
 
 
 
 
 
2
 
 
 
 
 
3
 
 
 
 
 
注:收货地址需填写县级团委地址,收货人为县级团委负责人。
附件4
 
 
省级团委帐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签章  

  附件5:

保险须知

  一、保险责任

  1.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中国平安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中国平安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80%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中国平安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3000元。

  3. 补偿原则:中国平安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中国平安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中国平安在扣除其它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2)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二、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中国平安。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中国平安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三、理赔须知

  (一)保险金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身故保险金理赔材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金申请书;(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受益人帐户信息。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理赔材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保险金申请书;(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病历、费用明细及检查报告;(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受益人帐户信息。

  (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需要调查的案件,在60天内作出理赔决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释义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其他说明

  未尽事宜以承保时我司最新报备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 105号)、《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 105号)

  理赔专员:李 宁

  联系方式:(010)59731753 13701230930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9层

来源:团中央志工部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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